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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4地成国家示范县(市) 可享受一系列支持政策

2023.02.10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认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258个县(市)为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其中,浙江14地入选。创建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规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重点围绕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分项建立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探索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地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机制和制度经验。

同时,推动节约土地、减量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提升用地强度和效率;推动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损失,减少矿产资源消耗,降低单位GDP矿产资源消耗;推动降低海域海岛资源消耗,提升单位面积用海用岛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挖掘低效海域海岛资源再利用潜力,优化海域海岛利用结构和布局。

获评的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优先选取示范县(市)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

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

支持示范县(市)优先盘活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并落实征地协议,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等条件下,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支持示范县(市)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鼓励示范县(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乡(镇)纳入试点范围,依法依规按要求规范实施;

组织部属相关单位对示范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海用岛服务及监管等工作开展专项指导,协助地方做好各项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示范县(市)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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